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 104 年 10 月 19 日)
第3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利息補貼者,其申請創業貸款,應備各該創業貸款所需文 件,並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 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前項承貸金融機構同意核貸後,由該機構代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 請利息補貼,其補貼條件如下:

一、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二、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覆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