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9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獲本貸款利息補助之貸款人,除積欠各該貸款本息 連續達六個月之處理,依申請補助當時規定辦理外,其餘事項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