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6條
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一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前三年不需負擔利息, 第四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補貼期限最長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