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5條
貸款人積欠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本息連續達六個月 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補貼利息。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 機構向貸款人追回返還之。

前項情形於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後,恢復補貼。

貸款人逾期繳款連續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息者,視同正常 戶處理,仍予補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