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  ( 103 年 09 月 26 日)
第4條
貸款人於領取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貸金融機構應自事實發 生之日起停止申請利息補貼,已撥補者,並向貸款人追回溢領之補貼利息 :

一、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二、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