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3 年 04 月 01 日)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勞工事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其所轄志工及志願 服務團隊符合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者辦理推薦作業,填具推薦書表 (附表一、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前條公告申請期間內報由本部遴 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評選之。

前項獲選拔為績優勞工志工及績優志願服務團隊者,由本部公開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