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 103 年 04 月 01 日)
第2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績優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 作,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二、資深勞工志工:領有勞工志願服務紀錄冊,從事勞工事務志願服務工 作,無不良紀錄或重大過失,且未曾獲頒同等次資深勞工志工獎章, 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服務年資累計滿十年且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

(二)服務年資累計滿二十年且時數達三千小時。

三、績優志願服務團隊:人數達三十人以上,實際從事勞工事務服務且績 效卓著,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經政府登記立案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願服務團體。

(二)經勞工行政機關輔導成立滿二年之志願服務團隊。

(三)公民營事業單位或各級工會內成立滿二年,以增進公益為目的之志 願服務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