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 105 年 07 月 28 日)
第4條
雇主得依下列規定標準申請補助: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六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托兒設施之補助項目,包括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保 健設備、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托兒服務機構,不以與雇主簽約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