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3 月 11 日)
第5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凡由總機構統一營業而不在同一地區者,應將 依法提撥之福利金,視所屬各單位職工人數統籌辦理福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