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 105 年 03 月 11 日)
第11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經濟或業務上之變動而緊縮其原來之範圍者, 所有因緊縮而遣散之職工,其遣散費用應另行設法,不得在福利金項下動 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