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15 日)
第5條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第三條之檢舉應迅速確實處理,並於六十日內將 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但無法以書面通知者,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