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6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僅得作為 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前項金融機構查詢之必要資料於其使用目的達成後,應即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