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1條
本辦法所定必要資料之提供,主管機關得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由銀 行法所定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徵信事業)辦 理之。

第八條至前條規定,於徵信事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