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 103 年 06 月 11 日)
第5條
工作者之待命及準備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繼續工作二小時,至少應有 十五分鐘之休息。

工作者應於每週星期六或星期日擇一日全日休息,作為例假。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應置備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次記載工作者之工作時間及 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