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 103 年 06 月 11 日)
第2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使下列人員從事勞動(以下簡稱工作者),應依本辦法 申請許可:

一、國民中學未畢業,且未滿十五歲受僱從事工作者。

二、未滿十五歲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 勞務取得報酬,且未具勞僱關係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