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 103 年 06 月 11 日)
第13條
為工作者之權益及健康福祉,主管機關得定期、不定期實施勞動檢查;教 育主管機關得就從事勞務有無影響工作者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權利進行評估 並追蹤輔導;社政主管機關得就工作者從事勞務有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規,進行輔導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