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 103 年 06 月 11 日)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將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資料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 系統。所登錄之資料主管機關得作為研究及統計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