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  ( 103 年 06 月 11 日)
第10條
雇主或受領勞務者提出申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 受理:

一、不符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期間。

二、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