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8條
本基金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盈虧分配基準日,並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 準日後三個月內,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盈虧分配 。

前項盈虧分配,依本基金當年度損益乘以個別勞工退休金專戶當年度每日 結餘金額累計數後,除以本基金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所得金額分配 。

前項金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二個月內,通知勞保局本基金當年 度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