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12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規定領取之收益,除已分配入專戶 之收益外,其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 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低於存儲期間之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者,依該 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計算。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前條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計 算其尚未分配之收益者,於本基金辦理當期盈虧分配時,不再就當期與依 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收益率計算之差額進行補發或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