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11條
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 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者,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其尚未分 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 至申請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不得低於存儲期間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 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