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年金保險之退休金給付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38條
保險人應掣發年金保險權益說明書於每年二月底前交由要保人。要保人為 雇主者,由雇主於收到後十日內轉交勞工。

前項權益說明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工個人基本資料: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統一證號、 性別、出生年月日、受僱日期等。

二、年金保險之契約生效日期、符合請領年金保險之退休金日期及累積已 提繳年資。

三、至上一年度止累積應繳納與已繳納之保險費總額。

四、至上一年度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五、至上一年度投資收益相關資訊。

六、至上一年度保證收益及實際收益率。

勞工對前項說明書向雇主提出疑義時,雇主應請保險人於十五日內回覆處 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