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年金保險之實施與變更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19條
事業單位經勞工同意,變更保險人時,應檢附變更保險人之勞工名冊,以 書面通知原保險人、新保險人及勞保局。

前項變更自事業單位通知保險人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不同意變更保險人之勞工,得繼續其原有之年金保險,或選擇由雇主為其 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