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年金保險之實施與變更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13條
年金保險契約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變更或終止。任意變更或終止致勞 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賠償。

事業單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辦理投保或變更時,未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文 件者,保險人不得受理;保險人未依規定辦理,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 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