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監督及經費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44條
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 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送基金運用局彙整,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提繳單位數、提繳人數、提繳工資統計表。

二、退休金核發統計表。

三、退休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45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勞工退休金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勞工退休金所收退休金、滯納金、罰鍰,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 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及基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