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42條
退休金領取人經勞保局查明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應自收到返還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內,將已領取之退休金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附加法定遲延 利息一併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