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4條
有下列資料變更時,雇主應於三十日內向勞保局申請:

一、事業單位之名稱、登記地址或通訊地址變更。

二、負責人變更。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勞保局得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單 位變更資料或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