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總則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4-2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獲致 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一、自己經營或合夥經營事業。

二、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