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條
勞工、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勞工
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代
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該國出具之
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
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譯
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第一項請領人為大陸人士,無法來臺領取退休金時,得由請領人擬具委託
書,並附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公
證並經我國認可之相關機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