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37-1條
勞保局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核發月退休金數額時,應以勞工決定請領 月退休金之年限,作為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月退休金計算基礎。

前項年限應以年為單位,並以整數計之。經核發後,不得再為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