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22條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採按月開單,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雇主為每一勞工提繳之退休金總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 寄發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雇主繳納。

委任單位為受委任工作者提繳退休金時,應依前三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