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21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人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 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雇主或委任單位應填具申報表通知勞保局,並 得自其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前項人員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時,應通知雇主或委任單位,由雇主或委任 單位填具停止提繳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停止自願提繳退休金。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因可歸責於其 個人之事由而屆期未繳納,視同停止提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