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 106 年 01 月 05 日)
第12-1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年金保險開辦前,勞工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併計工 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累積數 額,全數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發給。但依本條例第 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由勞工決定請領之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