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監督及經費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42條
主管機關、監理會、勞保局、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團體所屬 人員,除不得對外公布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善盡管理 人忠誠義務,為勞工及雇主謀取最大之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