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29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月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