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24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請領退休金:
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 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