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20條
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雇主 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勞工 復職時,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勞工復職後,應由雇主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者,雇主應 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提繳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