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16條
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 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