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104 年 05 月 14 日)
第7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雇主為處理前項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並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

雇主為學校時,得由該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準則處理性騷擾申訴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