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104 年 05 月 14 日)
第12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 戒或處理。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