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104 年 05 月 14 日)
第11條
申訴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 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

前項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