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 104 年 05 月 14 日)
第10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