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 105 年 04 月 26 日)
第6條
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審議時,得通知申請人及其他相關人 員到場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審議時,並得邀請地方主管機 關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