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 105 年 04 月 26 日)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應將審議申請書之影本或副本送地方主管機 關,該機關應於文到七日內答辯,並將關係文件移送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