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3 月 27 日)
第5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僱用人數之計算 ,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僱用人數,依受僱者申請或請求當月第一個工作日雇 主僱用之總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