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3 月 27 日)
第4-1條
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 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

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 學校共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