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救濟及申訴程序 (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37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 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 保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