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救濟及申訴程序 (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33條
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 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或發現有上 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 進行協調。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