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 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