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